堵塞通道該怪誰?
堆放在小區住宅樓公共區域內的雜物引發火災,造成同樓住戶被燒傷,物業公司和雜物主人被判共同承擔百余萬元的賠償。
2011年5月27日1時30分,某小區樓房三層敞開式公共雜物間發生火災?;馂陌l生后,住在六層的郝某和張某沖出房門沿樓梯下行逃生。郝某被診斷為燒傷35%,十級傷殘;張某被診斷為燒傷65%,六級傷殘。此后,郝某和張某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及三層的五家住戶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醫療費、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2萬余元。
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,三層住戶在公共區域堆放的雜物是導致火災發生和蔓延擴大的原因,該層住戶應承擔侵權責任。同時,物業公司對公共區域未盡到管理職責,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法院判決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的四家住戶共同承擔50%的賠償責任,物業公司承擔50%的賠償責任,合計賠償郝某和張某約108萬元。
判決后,物業公司及兩家住戶提起上訴,稱自己沒有過錯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,且表示郝某和張某逃生方式不當,應自擔部分損失。市三中院近日二審駁回了物業公司及兩家住戶的上訴請求。
市三中院法官解釋,本案中,物業公司僅張貼通知督促業主清理雜物,并沒有真正實施清理行為,明顯怠于履行公共區域的管理職責,故對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。該樓三層住戶中有四戶在公共雜物間長期放置物品,致使雜物引發火災事故,故在公共雜物間放置物品的住戶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郝某、張某選擇沖出房門并沿樓梯下行的逃生方式雖不明智,但不能就此認定郝某、張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,從而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據此,法院判決駁回了物業公司和兩家住戶的上訴請求。